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池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安徽网池州消息 10月2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市近期通报6起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浪费食品违法行为。

一、贵池区朱爷爷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朱爷爷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餐桌、收银处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宏源大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15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宏源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在餐厅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当场行政处罚。

三、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张顺酒楼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张顺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不能提供对服务人员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培训记录,现场询问从业人员张某,其不清楚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金叶大酒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24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金叶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餐桌、收银处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小储烧烤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夜市”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工作中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小储烧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在大厅、点菜区、餐桌、收银处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一山又一舍民宿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一山又一舍民宿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网池州新闻相关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餐饮,典型案例,食品浪费,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