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日报消息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自3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池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870元确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较之前增加44元,各缴存单位需及时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
(陈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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