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池州日报报道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10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延续实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并对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有效期2年。
根据《通知》规定,新政策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其中,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提高了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新政策对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进行了优化,取消了我市原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需满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组合贷款还款提取方面,新政策明确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