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池州消息 11月6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消息称,近年来,该局聚焦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坚持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彰显执法成效,近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6起农业综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池州市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3年6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到达池州市某宠物诊所了解情况。现场勘验发现:其药房储存间内有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4盒、注射用辅酶A4 盒、肌苷注射液4盒;于医疗废弃物桶内发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包装盒2个,于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1支;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注射用乌司他丁1瓶、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瓶已配置、注射用盐酸多西环素1瓶、阿莫西林胶囊1盒剩余12 粒、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瓶。上述药品均属于人用药品。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称除阿莫西林胶囊外其他药物购进的目的是用于动物诊疗,其中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已经给来诊及流浪动物使用过了。至此案件调查清楚。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例二:池州市程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生牛屠宰加工场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牛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8月24日晚20时,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同检疫人员到达被举报人处。现场发现牛栏内存栏生牛13头,现场勘验未发现注水及相关设备,现场瘦肉精尿检,检验结果无异常。核验当事人及该场地相关证照,不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该场地的营业执照。2023年8月25日对该场所实际经营者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了解该批生牛的来源、货值金额及检疫情况,其货值金额为227500元。2023年9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生牛来源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复函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涉案生牛未进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5000元。
案例三:东至县某农资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10月9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东至县某农资店内发现品名为“沣油737”的油菜种子,现场未查询到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备案信息。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在东至县某种业公司购进该油菜种子300袋,总价为45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90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4月2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池区人民政府督办室转办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称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标有驱虫、防蛀、防虫等功能,包装上未标有农药登记证号,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门店货架上现场查获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超洁牌特浓樟脑丸使用说明标注有“驱虫、防蛀”功效,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标签有“预防蚊虫近身叮咬”字样,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标签有“防蚊祛痒”“避免蚊虫叮咬”字样,以上商品均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查,三种商品售价均为2元/瓶(袋),当事人已对外销售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1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19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34瓶。涉案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28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4年省级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依法开展查处的通知》(池农函〔2024〕80号),并于当日向当事人朱某某送达《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东农(农产品)检告〔2024〕 1号),检测结果如下: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7月2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了涉案豇豆的用药时间、用药间隔期、销售时间、地点和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豇豆农药的使用记录和销售票据,提交了1份《购销证明》用于说明涉案豇豆的销售情况。证明中指出:自从6月27日抽检后,当事人在7月初至今一共采摘了两批次涉案豇豆共10千克,零售给两个不认识的过路人,销售价格为1.6 元/千克,违法所得为16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东至段大渡口镇文明渡口上游500米水域查获当事人王某某使用路亚竿挂泥鳅活饵进行捕捞,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泥鳅活饵若干(0.95千克),渔获物翘嘴鲌3条(5.2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