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 近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池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发布七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童某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案

2024年2月28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童某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码头工程散货出口泊位水工结构安全评估及加固工程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发现作业队安全主管童某未按照规定开展班前安全生产交底,无班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童某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童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芜湖市南陵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案

2024年4月1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芜湖市南陵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池州市G318K398+400(下行线)处开展行政检查时,查处一辆车牌号为黄皖B01***的超限运输车辆。经检测,重型半挂牵引车黄皖B01***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106.1吨,超限57.1吨,超限率为116.53%。该车运载物为石子,可以解体。经调查,该车属于芜湖市南陵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芜湖市南陵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超限运输,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芜湖市南陵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张某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案

2024年5月1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张某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青阳县某某公司码头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船舶在青通河26号航标主航道上进行编队作业,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严重影响过往船舶通行安全。船舶所有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7月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交通运输部服务司函告,函告显示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存在严重超速的违章行为。2024年5月11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监控职责,整改事故隐患。2024年6月17日,该公司被安徽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列入5月份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危险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近三个月以来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存在21次违规违章行为,车均违法量0.75次(疲劳驾驶、超速、偏移)。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池州某某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汪某某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案

2024年9月19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汪某某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记录单,反映皖R80***出租车驾驶员在某某平台接到乘客订单后未按约定履行。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了皖R80***出租车车载视频,证实反映情况属实。驾驶员汪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构成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汪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某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5年1月1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某某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北门口开展客运市场执法检查时,查处一辆车牌号为蓝皖R8F***的非法营运车辆。乘客从某某平台上预约车辆,蓝皖R8F***车辆驾驶员华某某通过该平台接单,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车费由某某平台软件自动计费、扣费并提供相关订单。驾驶员华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因某某平台隶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桂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2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桂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池州站进站口附近开展客运市场执法检查时,查处一辆车牌号为绿皖RD2****的非法营运车辆。乘客从某某平台上预约车辆,绿皖RD2****车辆驾驶员桂某某通过该平台接单,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车费由某某平台软件自动计费、扣费并提供相关订单。桂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桂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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