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8月2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消费者反映8月29日在青阳县某摄影店花费130元拍证件照,但证件照拍摄地不合规(没有露出额头和耳朵),无法使用且商家拒绝重拍,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前往该摄影店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投诉人为入学需要拍摄证件照,消费者全程参与了拍摄及后期处理过程,同时该摄影店已将全套照片及电子档交付,但因学校对入学证件照有明确要求,现有照片无法满足入学需要。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为消费者补拍,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九 某电器商城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7月1日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家却将样板机当作全新机发货,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某电器商城核实情况,商家主动承认所发的货物是样板机。经与双方沟通与调解,经营者主动上门对投诉人致歉并赔偿,投诉人对该事不予追究,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典型案例。《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购买的是全新电视机,但商家发货的却是样板机且未告知消费者,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案例十 售后质量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6日,张先生反映其于今年5月在东至县青山乡某电瓶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仅使用两个月轮胎便出现问题。向商家提出售后要求时,商家却拒绝保修或更换,遂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青山乡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电瓶车专卖店了解情况。经营者表示轮胎属于消耗品,因此不予保修。经调解,经营者表示和厂家联系,寄送配套的新轮胎并免费更换,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消费纠纷。根据《消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本案中,虽然轮胎属于消耗品,但该电瓶车专卖店售出的新车,仅使用两个月便出现轮胎损坏,明显不符合正常情况的磨损速度,且未发现消费者错误使用或故意损坏的痕迹,在此情况下,经营者拒绝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